河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理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6-05-26 15:57 | 来源:未知 | 文章发布:谢文贞 | 点击:

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理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资助〔2015〕276号

 

河南省教育厅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

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理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

  为促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开展,规范和加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理费的管理,提高运行效率,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2〕165号)、《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开行发〔2008〕271号)及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与河南省教育厅及市、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的业务合作协议的文件要求,河南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联合制定了《河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理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理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教育厅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

  2015年4月29日

附件

 河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理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2〕165号)、《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开行发〔2008〕271号)及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以下简称河南分行)与河南省教育厅、市、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的业务合作协议的精神及要求,为促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又好又快发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理费的管理,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代理费(以下简称代理费),是指河南分行根据河南分行与省、市、县级政府签订的业务合作协议的约定,每年拨付给省、市、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市、县资助中心)管理使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代理费依照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发放额和对县资助中心的考核结果进行拨付,按照统筹分配、分级管理、奖罚分明、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进行分配。

  1.县资助中心代理费=全县当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发放额×1%×考核系数×60%。

  县级考核系数:优秀为1,良好为0.8,合格为0.6。

  2.市资助中心代理费=∑(所属县级资助中心贷款发放额×1%×考核系数)×20%。

  代办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的市级资助中心及直管县(市)资助中心同时享受市级资助中心和县级学生资助中心代理费。

  3.省级综合业务费用=全省当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发放金额×1%-市资助中心代理费-县资助中心代理费。

  第四条  代理费的使用范围

  (一)机构建设。可用于落实办公场所,按规定购买或租用交通工具,购置电脑、打印机、照相机、扫描仪、办公桌椅等办公设备。

  (二)日常业务开支。可用于资助中心工作人员(仅限于在省资助中心统计备案的各市、县资助中心工作人员)日常办公经费开支,如交通费、通讯费、邮寄费等,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相关的贷前管理、贷后管理、宣传教育、学习培训、差旅和调研等支出。

  (三)劳务支出。可用于集中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期间工作加班补贴(仅限于在省资助中心统计备案的各市、县资助中心工作人员)和外聘人员等劳务支出。

  (四)其他经省有关部门批准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支出项目。

  (五)超出以上范围的特殊支付途径,需报经省资助中心和河南分行审批同意。

  第五条  代理费的拨付程序为:河南分行统一向省资助中心拨付手续费,省资助中心依据本办法向市、县资助中心拨付代理费。每年6月,省资助中心对上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并向河南分行提交代理费支付申请。河南分行负责对全省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经河南分行领导审批后,按照河南分行与省资助中心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将代理费拨付省资助中心。省资助中心根据本办法向各市、县资助中心拨付代理费。

  第六条  代理费属专项经费,市、县资助中心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代理费总额内自行确定用于上述支出项目的经费数额,不得挪用。各级资助中心应建立健全相应的财务和审计制度并专账管理,确保代理费按规定使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代理费年终若有结余,结转至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每年12月底,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资助中心将本市(含所属县、市、区)、县的代理费使用情况报省资助中心备案,市辖县(市、区)的代理费使用情况报各省辖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七条  代理费的拨付与代理费的使用情况和各市、县资助中心考核结果紧密挂钩,出现以下情况,将在每年对县资助中心考核评价的基础上扣减20%-50%的代理费,对于行为严重的,暂停其代理费支付。

  1.考核不合格的;

  2.截留、挪用、挤占和平调代理费的;

  3.因管理不力,造成损失和浪费的。

  第八条  代理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公开、透明、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的使用原则,确保代理费全部用于助学贷款工作,并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省资助中心会同河南分行加强对市、县资助中心代理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追踪问效。若发现违规使用等有关问题,一经查实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各级资助中心根据本办法和财务管理制度制订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教育厅和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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